惠府发〔2008〕14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无锡(藕塘)职教园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实施“科技兴区,人才强区”战略,在全区营造更优良的创新创业环境,促进自主创新和科技创业,加快优秀“530”计划项目的引进、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根据《市政府关于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6〕144号)、《市政府2008年“530”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政发〔2007〕4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扶持意见:
一、凡被无锡市评为“530”计划A类项目落户惠山区,除市政府给予的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外,根据项目资金到位、工商注册及启动进程等情况,经区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质量、孵化周期、产业化进程等进行考评,给予每个落户项目50-100万元的资金扶持。
二、凡被无锡市评为“530”计划B、C类项目落户惠山区,除市政府给予的创业扶持资金外,根据项目资金到位、工商注册及启动进程等情况,经区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质量、孵化周期、产业化进程等进行考评,给予每个落户项目不高于50万元的资金扶持。
三、凡经考评符合区政策扶持条件的“530”计划项目,配套资金在公司注册并正式运行后一个月内兑付总额的30%,其余部分在公司运作一段时间后分期进行考评,对考评为“合格”以上的企业分期兑现其余资金;对考评为“不合格”的企业不予兑现余额。
四、区“530”计划配套资金的扶持额度,在招商部门以及风投公司与具体项目人进行洽谈的基础上,经区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后确定。
五、对在孵“530”计划项目企业的考评办法依据《无锡惠山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企业评估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六、落户在区科技创业中心的“530”计划项目,其扶持资金由区级支付;落户在各镇(街道)的“530”计划项目,其扶持资金由各镇(街道)支付。
七、本配套政策自2008年8月起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