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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企业纾困政策汇编之财税支持篇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2-04-15    文字:【】【】【

为帮助企业抗击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各级政府先后出台了纾困帮扶政策。小编梳理了纾困政策汇编,共分为财税支持、金融支持、清费减负、产业升级、重点行业恢复、外资外贸、缓解价格压力、政府采购支持、提升服务、生产要素保障十个部分。

本期小编为大家带来了财税支持篇,其余部分我们将陆续发布。

一、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

政策要点

1、进一步推进减税降费。深入落实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等税收优惠政策。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按规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研究适时出台部分惠企政策到期后的接续政策。持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确保政策红利落地。

2、支持企业稳岗扩岗。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及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岗位,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推动各级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布实时有效的岗位信息,加强用工供需信息对接。

政策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

                            

二、关于2022年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的公告

政策要点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

政策文件:《财政部关于2022年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38号

                         

三、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政策要点《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文件:《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四、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政策要点

1、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2、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3、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

4、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五、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政策要点

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2、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政策文件:《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六、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政策要点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政策文件:《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七、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政策要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政策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八、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政策要点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2、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3、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九、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政策要点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文件:《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十、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政策要点

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2、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十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政策要点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文件:《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十二、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政策要点

1、认真落实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公交和长途客运、轮客渡、出租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继续放宽初创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凡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城市公交场站等运营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承担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企业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等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经批准可继续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对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根据国家部署,继续实施国家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继续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中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4、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对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其中2022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和培训补贴。

5、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在各设区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不含生育保险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之和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

6、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做到早分配、早使用、早见效,力争2022年上半年涉企专项资金分配下达进度达到70%。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把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

政策文件:《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22〕1号

十三、关于加大力度助企纾困推动经济稳定健康运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政策要点

1、市相关部门统筹现有专项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微企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鼓励各市(县)、区设立或统筹安排中小微企业纾困资金,加大对制造业领域中小微企业的纾困帮扶。

2、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等优惠政策。(咨询电话:12366)

3、继续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政策。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小微企业留抵退税6个月直达。(咨询电话:12366)

4、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城市公交场站等运营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承担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企业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等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咨询电话:12366)

5.1、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经批准可继续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咨询电话:12366、12333)

5.2、继续实施国家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咨询电话:82411303)

5.3、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咨询电话:85030823)

5.4、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中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咨询电话:12329)

5.5、对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6.1、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对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继续按规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其中2022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咨询电话:82411303)

6.2、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和培训补贴。(咨询电话:85052483)

7、继续实施职工医保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阶段性降至7%,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阶段性降至0.6%。咨询电话:12393

8、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加强省级以上各类专项资金的对上争取和使用,力争2022年上半年涉企资金项目分配达70%以上。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把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咨询电话:12366)

9、综合运用履约保证金保险、小微企业报价10%扣除等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操作,全面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完善预付款制度,缩短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推动“政采贷”扩面增量,全面开展“政采贷”线上融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融资。

政策文件《关于加大力度助企纾困推动经济稳定健康运行的若干政策措施》锡政发〔2022〕6号

十四、无锡市“齐心抗疫”稳企惠民纾困补充政策

政策要点

1、参保职工失业前最后参保地为我市,因疫情原因失业且不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落实失业保险保障阶段性扩围政策,按规定发放失业补助金。

2、对全市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低保外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在正常补贴发放基础上,另按每人每月120元标准增发临时生活补贴。

3、为缓解就业压力,创造就业机会,年内增设不少于1万个基层公共服务类岗位,对社会公开招聘。

4、因疫情原因,2022年5月31日前未能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经说明情况并补缴住房公积金后,可视同正常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视同连续缴存。2022年5月31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经单位说明情况,可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因疫情原因导致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直接申请缓交住房公积金,期限为12个月。

政策文件《无锡市“齐心抗疫”稳企惠民纾困补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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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联系部门:数字园科技服务部

联系方式:0510-83588689-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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